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
去年年底,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在开展救助管理机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工作中,发现我省部分救助管理机构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方面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为此,省厅专门组织力量,对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并针对核查集中反映及暴露出的问题,与省财政厅进行了衔接,共同研究确定了规范全省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七项支出:
(一)主动救助支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点在开展街面巡查救助中,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及引导护送救助对象求助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购买食品、衣物费;业务车辆的燃油、维修费;宣传用品制作费、通信费等。
(二)生活救助支出。为受助对象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保障等救助服务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受助对象站内救助及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受助对象生活及个人卫生用品购置费;救助区域内使用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相关费用;为受助对象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三)医疗救治支出。为受助对象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对受助对象(含精神病患者及特殊受助对象)实施救治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为救治无效死亡的受助对象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室购置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卫生防疫物资、救助对象体检及专业医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所需费用等。
(四)教育矫治支出。为受助对象提供文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聘请特殊教职人员或委托专门教育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临时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培训、实习等服务所需费用;购置教育矫治教材教具、器材设备、场地布置等费用;救助机构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相关费用。
(五)返乡救助支出。为受助对象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对象返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受助对象返乡车船费和途中伙食费;救助管理机构派员护送救助对象返乡往返差旅费、燃油费、租车费、停车费、过路费及保险费;酌情给予受助对象返乡及返乡后临时补助费;跨省、市、县开展返乡协调工作的人员差旅费、通信费;为无法确定身份信息的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患者刊登寻人启事广告及死亡公告的费用等。
(六)临时安置支出。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对象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性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为临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或托养机构的无户籍、无监护人的救助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为强化临时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源头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差旅费、通信费、交通费、诉讼费、聘请专业机构和团队开展相关工作的服务费等。
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机构日常运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置装、体检等支出。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日常运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统一置装、体检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救助管理机构应严格区分救助区域和工作区域,按使用面积分摊相关费用,救助区域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费用由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工作区域内相关费用由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二、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服务方式及标准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参公事业单位编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按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参与受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在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对象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
受助对象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且不超过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
受助对象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受助对象必须的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服务保障措施
市、县民政部门应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地区接送的协作配合、救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对救助补助资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不得与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混同记账。
救助管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制度管理,将相关支付凭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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