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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函(d类)-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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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函(d类)

来源: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尊敬的朱天罡、张恩武等5位委员

你们好!

你们在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求将庆城县恢复为‘庆阳县’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你们对“庆阳县”的热爱和对这一地名的深情使我们深受教育,将鞭策我们更加认真严谨地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对你们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再次查阅了相关政策,研究了地名命名规则,专题向省民政厅做了请示。现答复如下:

我国地名命名及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因为庆阳市与原庆阳县人民政府驻地不在同一城镇,故名称不能相同。

2002年撤地改市时,将庆阳县更名为庆城县,也是基于这一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庆阳地区庆阳县更名的请示》(甘政办发〔2002〕28号)中,给国务院上报更名的理由是:“庆阳县更名为‘庆城县’,避免了与新设地级庆阳市重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市各级政府和各界群众应当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国函〔2002〕55号)“同意庆阳县更名为庆城县”的批示,保持庆城县名不变。

再次感谢你们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地名管理工作。

 

                                 庆阳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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