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及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依申请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各级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报送公开责任机构,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台账,并备案入档;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所有公文类信息需建立健全动态管理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类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公开。
(一)文件属性调整涉及单一部门的,由起草部门提出建议,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建议,文件属性做相应调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1、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2、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3、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4、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三)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四)文件属性调整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做相应调整。
(五)定期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文件应调整尽调整。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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